按照2023年湖南娄底市本级实施总局市县专项食用农产品必检品种有关要求,2023年7月13日,本局对娄底市娄星区毛玉能水产店经销的“泥鳅(淡水鱼)”等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产品“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一)食品名称:泥鳅
购进日期:2023-07-13
购进单位:/
购进单位地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2023年8月4日,本局在收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出具的《检验报告》(No:FHN20230732025)后,依法向娄底市娄星区毛玉能水产店送达了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等文书,并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并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二)产品控制情况。经查,上述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泥鳅”系当事人于2023年7月13日购进,当日该产品抽样基数5kg,抽样了2kg,销售了0.4kg,死亡处理了2.6kg,该产品货值金额150元,当事人获违法所得72元。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裁量基准】1.减轻情形:裁量幅度: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少于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处罚款15000元。合计罚没款15072元。
(四)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娄底市娄星区毛玉能水产店在收到经检验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后,积极查找了问题原因并做出如下整改: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2.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
娄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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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 淡水鱼 泥鳅 抽检 兽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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